最高法二审案例告诉你:商业秘密权利人该如何进行技术秘密内容确定和举证

2023-03-07 13:59:28 来源: 哔哩哔哩

2023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官网发布了一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件的二审判决解析。


【资料图】

基本案情简介如下:

北京某研究所(以下简称“四十五所”)的内部员工顾某、古某在2018年离职后火速在杭州成立了新公司(以下简称“众硅公司”)。

众硅公司用8个月时间走完了四十五所3年才走完的路,推出了类似的半导体生产设备,卖了不少钱。

众硅公司的零部件代工厂——上海古贺同时也是四十五所的代工厂,就把加工图纸拿去给四十五所做对比,发现高度相似。于是四十五所就在杭州起诉了众硅公司。

经过三次庭前会议,四十五所提交了技术秘密点,包括部分硬件结构图纸资料、软件技术信息,一直没有提交部分图纸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并坚持主张以众硅公司的图纸作比对以展现四十五所的技术信息。

杭州中院一审判决总结如下:

1、四十五所没有提供更具体的技术信息内容,说明与公众所知悉信息有何区别。

2、图纸不能确定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

3、没有确定的保护范围,所以不进行审理。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审理意见要点如下:

1、“不为公众号所知悉”,不是只绝对无人知悉,不宜对权利人施以过重的证明负担

2、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权保护不同,没有新颖性、创造性要求,只要符合法定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即可。

3、即使部分技术信息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但只要对公开信息进行了整理、改进、加工形成新的信息组合,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同样可以成为技术秘密受法律保护。

4、不宜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与公知信息的区别作过于严苛的证明

5、认定图纸是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

综合以上分析,杭州中院要求原告提供“足够多”的技术信息证明其技术秘密具体内容,但怎样才算“够”,标准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

原告出于某种顾虑,三次庭前会议结束后也只是提供了部分图纸和部分技术信息。

最高法提出,不要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施以“过重”、“过于严苛”的证明要求,这个代表了一种倾向,就是更加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主张。

后续案例的审理结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

这里需要补充一点的是:商业秘密纠纷绝大部分是和内部员工有关,事先保护、防范比事后追究要重要得多,事后追究往往失去了市场先机、损失了市场份额,最后可能是鹤蚌相争、渔翁得利。企业内部需要对自己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在形成过程中加以不断予以电子存证,保留时间戳、文件哈希值等重要证据元素,不仅是对内部员工的一种无声警示和提醒,也是为日后一旦发生纠纷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更有利于企业维权。

查看原文:技术秘密内容的确定及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court.gov.cn)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2190.html

标签: 技术秘密 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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